裁判日期: 200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高志尚与杨毅沙石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高志尚,杨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68号申请人高志尚。被申请人杨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沙石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的(2005)西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志尚于2005年5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毅长期不在家,申请人亦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