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赵建峰与陕西体育馆、李维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建峰,陕西体育馆,李维中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788号原告赵建峰,原南关正街109号赵老大歧山面庄经营者。被告陕西体育馆。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德,馆长。委托代理人舒云才。被告李维中(又名李兴民)。本院在审理赵建峰与陕西体育馆、李维中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建峰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