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1364号

裁判日期: 2005-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学与被告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学,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1364号原告刘文学,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莫志仁,男,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胡家庙兴工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原告刘文学与被告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原系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正式职工,1994年下半年因单位拆迁,被告安排其回家待业,后被告在改制中未通知原告,剥夺了原告的权利,现要求被告西安风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发放生活费,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学曾于2004年以同样的事实与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以其仲裁事项已过时效为由于同年7月作出(2004)新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刘文学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文学不服此判决,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据此我院的(2004)新民初字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刘文学再次向我院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同一事实不能再受理原则,原告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文学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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