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05-07-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庆芬与孙思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芬,孙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芬。被执行人孙思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芬与被执行人孙思学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0)即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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