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彭宏伟与被告常养林、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古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彭宏伟,常养林,西安市碑林区古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彭宏伟,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华榜,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养林,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古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五狱庙门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宏伟与被告常养林、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古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彭宏伟于200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其他费用878元由原告彭宏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书��员郭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