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陈巍、何瑞与吴迪、唐瑞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巍,何瑞,吴迪,唐瑞娜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陈巍,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何瑞,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迪,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唐瑞娜,女,2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巍、何瑞与被告吴迪、唐瑞娜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巍、何瑞于2005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巍、何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