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福章与房忠、房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福章,房忠,房波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王福章,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牛刚,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房忠(房宏),男,1971年5月6日,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房波,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福章与被告房忠、房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若泉于2005年7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福章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