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曹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姻财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霍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曹某,杨某甲,杨某乙
物权保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霍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曹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姻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返还婚姻财产,并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祝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