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05
公开日期: 2018-05-16
465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锦和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苏州市锦和染织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锦和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木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谢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锦和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为1339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539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展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钱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