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05-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志超与钟华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超,钟华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付志超,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现住西安市,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二十研究所化工车间工人。被告钟华煜,男,汉族,34岁,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超与被告钟华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超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芳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