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乙万兵与被告冯月英、白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乙万兵,冯月英,白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保字第6号原告乙万兵,男,汉族,56岁。被告冯月英,女,汉族,72岁。被告白智龙,男,汉族,43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友谊路35号。法定代表人华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乙万兵与被告冯月英、白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乙万兵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冯月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的理赔款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乙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冯月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的理赔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志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