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杭州格蓝画框厂与杭州大宋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杭州格蓝画框厂,杭州大宋坊餐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杭州格蓝画框厂。负责人章良。委托代理人汪波克。被告杭州大宋坊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格蓝画框厂诉被告杭州大宋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格蓝画框厂于200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格蓝画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负担844元,退回原告844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