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原告冯学民与被告陈荷英、党翠莲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冯学民,陈荷英,党翠莲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冯学民,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客车总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女,西安市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荷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被告党翠莲,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潜力电机厂工人。原告冯学民与被告陈荷英、党翠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学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荷英、党翠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学民诉称,2003年10月20日借给被告陈荷英人民币20000元整,被告党翠莲担保,经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拒绝还款,并躲避原告追债,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被告陈荷英、党翠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学民2003年10月20日借给被告陈荷英人民币20000元整,陈荷英给冯学民出具了欠条,党翠莲在欠条的担保人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姓名。该笔欠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荷英借款不还,导致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党翠莲为该笔借款担保,未注明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应按连带担保对待,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荷英归还原告冯学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党翠莲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陈荷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借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白小卫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