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张丑娃与蒲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丑娃,蒲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张丑娃(又名张牛),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高军,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暂住西安市。被告蒲润,男,3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丑娃诉被告蒲润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丑娃于200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丑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