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05-07-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1231号原告姜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致使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抚育婚生女。被告黄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其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二、昌图县大四家子乡红心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的来源、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以上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9年7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姜颖(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不听家人劝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二十九外出打工长期不归,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被告回家住了三天,于2005年农历正月初二再次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故该子女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对原告要求抚育子女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给付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姜颖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元,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该子女18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一次。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黄升平审判员 胡金生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野(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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