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5-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剑祥,曾用名:沈彪,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牌楼头**号;2003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于200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剑祥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剑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剑祥有以下犯罪事实:200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沈剑祥伙同顾超(另行处理)至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牌楼头9号浦海根小店,爬水管进入后,窃得袋装康师傅方便面16包、真心香瓜子5包、1.5L雪碧饮料3瓶、600ml雪碧饮料4瓶、330ml酷儿饮料3瓶、600ml农夫果园3瓶及现金42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12.5元。2005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沈剑祥至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牌楼头29号沈玉祥家,踢门进入后,窃得24K黄金项链1条、24K黄金铜箍戒1枚、24K黄金花戒1枚、24K黄金线戒1枚、硬壳中华香烟1包及现金3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888.75元。2005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沈剑祥至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牌楼头12号陆玉泉家,踢门进入后,窃得银色YAMAHA手表1只、红色大红鹰香烟半包、三五香烟1包及现金6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65元。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沈剑祥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各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剑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66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剑祥在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积极为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剑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郁晓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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