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05-07-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雅欣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欣,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张雅欣,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世纪金花广场营业员,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谌孟英,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童新利,主任。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154号。负责人童朝朝,组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辉,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雅欣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孟英、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雅欣诉称,原告原是自强村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原告于1998年9月考入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1999年起两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籍迁出为由擅自停止了原告的年终分红收益及福利待遇,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999年到2002年的分红款共计9400元。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原告张雅欣于1998年9月考入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其户口迁入学校,原告已不是村集体的成员,不能享受村里的分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雅欣父母系被告村村民,原告自出生起至1998年以前一直是自强村村民,享受正常村民待遇,原告于1998年9月考入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后户口迁入该校,1999年起两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口已迁出为由停止了原告的年终分红收益及福利待遇,两被告1999年至2002年年终分红款分别为1999年1100元、2000年1800元、2001年2500元、2002年4000元,共计9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张雅欣户口本、毕业证、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999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系在校就读的农村的大学生,无独立经济来源,完成学业的花费主要靠土地收益支付,对在校就读期间的农村大学生的收益分配权从国��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角度考虑,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支付其上学期间的分红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考上大学户口迁出为由拒付年终分红款及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张雅欣1999年至2002年年终分红款共计9400元。诉讼费41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千鲜维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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