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05-07-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芬与被告李战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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