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5-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光全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光全,化名黄先武,农民。1999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03年2月17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全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安平、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光全伙同他人至嘉善县姚庄镇大唐沟件厂处,采用搭人梯、钻窗入室的方法,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夹克衫一件、皮包一只,总价值1089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根木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手印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8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光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光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7日起至2008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瑾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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