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5-07-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阳廷军不服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阳廷军;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52号原告阳廷军,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彭州市升平镇。委托代理人辜波,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致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述钧,局长。委托代理人匡世联,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原告阳廷军不服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阳廷军于2005年7月25日以起诉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阳廷军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阳廷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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