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赵永峰与被告刘娟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永峰,刘娟
运输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赵永峰,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同发油漆经销部经理被告刘娟,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秦东货运西安市摩托城货运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峰与被告刘娟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峰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赵永峰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千鲜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