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罗康静、罗伟等与冉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罗康静,罗伟,罗东华,冉建民
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罗康静,男,汉族,1948年7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退休工人。原告罗伟,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村民。原告罗东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英娥,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冉建民,男,汉族,51岁,现住西安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康静、罗伟、罗东华与被告冉建民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康静、罗伟、罗东华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康静、罗伟、罗东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