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李孟锁与张志飞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47号申请人李孟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张志飞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飞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