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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钱茂。委托代理人罗来东、孙建朝。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霞。原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Advance2000操作系统一套,价格为34000元,收货人为陈平。2004年10月29日,原告按约把货交给被告收货人陈平,但被告至今没有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已收到货。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尚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货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小勤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