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翟玉贤与陈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玉贤;陈玉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翟玉贤,女,61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赵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芳,女,4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贤诉陈玉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贤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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