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05-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579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明宇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明宇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明宇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蔡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明宇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975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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