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高迎春与高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高迎春,高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07号申请人高迎春。被执行人高武。申请人高迎春与被执行人高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