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迎春与高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迎春,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07号申请人高迎春。被执行人高武。申请人高迎春与被执行人高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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