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0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方荣树、管伟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方荣树,管伟红,王友林,管伟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法定代表人:蔡莉莉。委托代理人:吴明有。被告:方荣树。被告:管伟红。被告:王友林。被告:管伟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方荣树、管伟红、王友林、管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孝森人民陪审员  杨世忠人民陪审员  翁远亮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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