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李某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11号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曹某,系二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人李某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产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同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协商,其同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