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0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鑫、顾治忠、姬勇进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李玉鑫,顾治忠,姬勇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北沙坡村2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鑫,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顾治忠,男,出生年月日、民族及职业不详。被告姬勇进,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航天六院金航宾馆干部。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鑫、顾治忠、姬勇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告姬勇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鑫、顾治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玉鑫、顾治忠欠我公司装修款310153.19元,第三被告姬勇进对欠款进行了担保,现要求三被告清偿所欠装修工程款310153.19元及从2003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滞纳金。被告姬勇进承认原告所述属实,希望能协商解决。被告李玉鑫、顾治忠未答辨。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2日,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飞装修公司)与被告李玉鑫、顾治忠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西飞装修公司对光华宾馆的沙弧球娱乐中心、洗脚城土建、水电工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一个月自2002年10月13日起开工至2002年11月13日竣工,合同价款为236199.81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装修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李玉鑫、顾治忠)还款时间六个月,分五次付清即第一次2002年12月28日前付总造价的15%,第二次2003年1月28日前付总造价的20%,第三次2003年2月28日付总造价的15%,第四次2003年3月28日付总造价的20%,第五次2003年4月28日付总造价的30%,如甲方到期不能付清工程款的余额,甲方每日按造价的0.3%支付乙方(西飞装修公司)违约金。被告姬勇进在该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上述二份合同、协议签定后,西飞装修公司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工程进行了装修施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2003年2月18日被告李玉鑫确认西飞装修公司装修施工工程决算总造价为310153.19元。被告李玉鑫、顾治忠并未按合同约定向西飞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担保人姬勇进亦未支付。2004年3月8日,西飞装修公司书面通知被告李玉鑫、顾治忠、姬勇进因机构改革,西飞装修公司将本案讼争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遂以原告身份诉至本院,要求三名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装修还款协议、单位工程决算书、通知、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西飞装修公司与被告李玉鑫、顾治忠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姬勇进在还款协议上担保人处签名,是担保方式的一种即保证人担保,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保证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西飞装修公司已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将合同权利转移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滞纳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亦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鑫、顾治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新远实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10153.19元及自2003年4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姬勇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9472元由三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三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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