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与被告梁某戊,归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黄某某,女,193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甲,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甲,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丙,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丁,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归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与被告梁某戊,归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0元由原告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负担6105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