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杨英与刘怀英、刘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英,刘怀英,刘朋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杨英,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村民。被告刘怀英,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村民。被告刘朋,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与被告刘怀英、刘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0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毅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