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詹某,王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0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原告负担893.5元,退还原告893.5元。审判员 陈威二00五年七月20日书记员 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