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5-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0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原告负担893.5元,退还原告893.5元。审判员  陈威二00五年七月20日书记员  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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