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5-07-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20元,计7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然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