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周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周伟
排除妨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6号。法定代表人贺心丽,公司经理。被告周伟,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周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