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0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立青与陈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青,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青,男,汉族,1959年0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1972年06月14日出生。协助执行单位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宗刚,该村村委会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执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委会送达,但殷家坪村委会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提起被执行人陈志在协助执行单位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委会的收益923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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