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1
558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建琴,苏州市吴中区横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为165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85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钢模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