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白小明与被告西安谷兰巧克力冷食厂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白小明,西安谷兰巧克力冷食厂
股权转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白小明(曾用名白晓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谷兰巧克力冷食厂,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16街坊。法定代表人朱永艳,厂长。委托代理人龚洪玉,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厂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凤荣,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厂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明与被告西安谷兰巧克力冷食厂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明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白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