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唐保利与被告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翁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唐保利,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翁荣宝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唐保利,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翁荣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保利与被告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翁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保利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保利撤回起诉。诉讼费265元,由原告唐保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水燕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新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王群林,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政府家属院A号院。被告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翁荣宝,男,汉族,住西安市三桥镇机械市场1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林与被告西安中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翁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林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林撤回起诉。诉讼费810元,由原告王群林负担。代理审判员张建文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范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