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原告熊辉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陈长元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熊辉;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陈长元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熊辉(又名熊宏),男,1979年5月5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先平,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忠坤,经理。被告:陈长元,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江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陈长元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辉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熊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