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8)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葛宣朝、葛宣玲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碑行执字第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委托代理人严丽君。被申请执行人葛宣朝、葛宣玲。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市拆裁字(2005)第10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一案,现因该案现已进入诉讼程序,我办特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少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