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王加国、张海堂与王贤文、王爱文、王军文、王淑霞、王淑花、王淑青、王淑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加国,张海堂,王贤文,王爱文,王军文,王淑霞,王淑花,王淑青,王淑玲
赡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37号原告王加国,男。原告张海堂,女。被告王贤文,男。被告王爱文,男。被告王军文,男。被告王淑霞,女。被告王淑花,女。被告王淑青,女。被告王淑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国、张海堂诉被告王贤文、王爱文、王军文、王淑霞、王淑花、王淑青、王淑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05年7月18日同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国、张海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加国、张海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正选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