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406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05-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友光与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光,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406民初80号原告:朱友光,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新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文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校副校长。原告朱友光与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友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072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73368.19元(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暂算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17年10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等标准继续主张);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辩称,对拖欠原告货款310720元认可,对原告提交的明细表有异议,明细表第2笔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当日已将该笔货款还清了,对该笔违约金计算有异议。第3笔违约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是2012年12月30日,2015年8月13日已经支付了本笔货款中的20000元,违约金应分段计算。第9笔购销合同,于2016年2月4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违约金也应分段计算。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没有异议,但约定的有点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05年7月16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需方)与江苏省淮安市锡光科教工贸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总标的款为240680元,合同约定:“供方按照需方提供的时间地点交货,05年8月份到货,货到安装调试好由需方负责验收合格后必须一次性付清全额款,如果需方迟付货款按照货款每日按2%计算支付给供方……”2011年6月7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付款10000元。2013年3月15日,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省淮安市锡光科教工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朱友光(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羊渠河学校采购价值154800元,甲方按合同约定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已交付多媒体设备投入正常使用,贵校于2011年6月7日支付10000元整,至今尚欠货款144800元未付。现甲方拟将该《订货合同》项下对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延期付款违约金等未收取的款项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同年3月23日,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公司在该校享有的剩余债权144800元及违约金全部转让给朱友光,并请该校在接到通知后积极向朱友光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27日、2015年8月27日、2016年2月4日、2017年8月15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分四次分别给朱友光付款25800元、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共计85800元。2.2011年3月13日、2011年9月20日、2011年11月6日、2012年3月6日、2012年7月16日、2012年9月16日、2013年3月9日、2014年8月18日,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需方)与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供方)签订了共计八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款分别为25800元、43000元、43000元、43000元、25800元、25800元、17200元、28120元,共计251720元。合同签订后,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履行完供货义务。八份《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别为:2011年上半年底、2012年年底、2013年上半年底、2013年9月份前、2013年4月份、2013年上半年底、2013年5月份、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八份《购销合同》均约定:需方如迟付货款或者迟付货款余额,按每日货款的2%给付供方作为违约金。3.2015年5月20日,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甲方)与朱友光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2011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羊渠河学校与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签订八份《购销合同》,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均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供货、安装及施工,并已交校方投入使用。现将合同款共计251720元及违约金、利息、税金等未收取的款项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甲方将与债权相关的抗辩权、诉讼仲裁权、协商和解权等所有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同年5月26日,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公司在该校享有的债权251720元及违约金、利息、税金等全部转让给朱友光,并请该校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积极向朱友光履行还款义务。4.2007年6月25日、2009年6月20日、2011年5月20日、2013年4月25日、2015年6月5日、2017年3月27日……,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朱友光多次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催收通知书》,催要拖欠的货款。5.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对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拖欠朱友光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数额确定如下:①截至2017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拖欠朱友光货款为310720元;②截至2017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拖欠朱友光的违约金数额为:668294.18元,具体明细如下:序号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违约金
 计算基数
 
 
 违约金
 起算日期
 
 
 违约金
 截止日期
 
 
 违约金
 标准
 
 
 违约金金额
 (单位:元)
 
 
 
 
 1
 
 
 订货合同
 
 
 2005-7-16
 
 
 154800
 
 
 2005-10-31
 
 
 2011-6-7
 
 
 24%
 
 
 211044.00
 
 
 
 
 144800
 
 
 2011-6-8
 
 
 2014-1-27
 
 
 24%
 
 
 93058.13
 
 
 
 
 119000
 
 
 2014-1-28
 
 
 2015-8-27
 
 
 24%
 
 
 45696.00
 
 
 
 
 99000
 
 
 2015-8-28
 
 
 2016-2-4
 
 
 24%
 
 
 10560.00
 
 
 
 
 89000
 
 
 2016-2-5
 
 
 2017-8-15
 
 
 24%
 
 
 33048.67
 
 
 
 
 59000
 
 
 2017-8-16
 
 
 2017-10-30
 
 
 24%
 
 
 2950.00
 
 
 
 
 2
 
 
 购销合同
 
 
 2011-3-13
 
 
 25800
 
 
 2011-7-1
 
 
 2017-10-30
 
 
 24%
 
 
 39783.60
 
 
 
 
 3
 
 
 购销合同
 
 
 2011-9-20
 
 
 43000
 
 
 2013-1-1
 
 
 2017-10-30
 
 
 24%
 
 
 50740.00
 
 
 
 
 4
 
 
 购销合同
 
 
 2011-11-6
 
 
 43000
 
 
 2013-7-1
 
 
 2017-10-30
 
 
 24%
 
 
 45350.67
 
 
 
 
 5
 
 
 购销合同
 
 
 2012-3-6
 
 
 43000
 
 
 2013-10-1
 
 
 2017-10-30
 
 
 24%
 
 
 42713.33
 
 
 
 
 6
 
 
 购销合同
 
 
 2012-7-16
 
 
 25800
 
 
 2013-5-1
 
 
 2017-10-30
 
 
 24%
 
 
 28259.60
 
 
 
 
 7
 
 
 购销合同
 
 
 2012-9-16
 
 
 25800
 
 
 2013-7-1
 
 
 2017-10-30
 
 
 24%
 
 
 27210.40
 
 
 
 
 8
 
 
 购销合同
 
 
 2013-3-9
 
 
 17200
 
 
 2013-5-31
 
 
 2017-10-30
 
 
 24%
 
 
 18495.73
 
 
 
 
 9
 
 
 购销合同
 
 
 2014-8-18
 
 
 28120
 
 
 2014-12-31
 
 
 2017-10-30
 
 
 24%
 
 
 19384.05
 
 
 
 
 合计
 
 
 668294.18
 
 
③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事实有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与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省淮安市锡光科教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一份、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朱友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与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签订的八份《购销合同》、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与朱友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朱友光多次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江苏锡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智周教学设备厂分别将其在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朱友光,并向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转让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截止2017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共拖欠朱友光货款3107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当庭予以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原告朱友光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未超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且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提出违约金偏高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截至2017年10月30日,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共拖欠朱友光货款违约金668294.1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朱友光要求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偿还拖欠货款310720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朱友光货款310720元,并给付违约金668294.1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原告朱友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1元,减半收取计6821元,由原告朱友光负担35元,被告峰峰矿区羊渠河学校负担67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