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5
公开日期: 2018-03-14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工程处、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工程处,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487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工程处,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道前街西善长巷41-42。代表人金佛生,经理。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工程处、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169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