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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民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5-07-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付宝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催字第37号申请人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郑庄子西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付宝国,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OA/O100923649,出票日期为2005年3月22日,收款人为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67,500元,汇票申请人为浙江鹏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平水分理处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5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北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审 判 员  陈幼林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