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5-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保兰与西安市西高新婚介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保兰,西安市西高新婚介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余保兰,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冰梓,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西高新婚介所,住所地西安市蒋家寨村高新商城***室。负责人张玉清,该所所长。原告余保兰与被告西安市西高新婚介所婚介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7月1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保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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