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溧阳市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溧阳市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新升小区。代表人顾忠良。被告溧阳市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平陵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缪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溧阳市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为4111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人民币7281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