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7-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与丁刚、丁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丁刚,丁非
信用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沈芳。被告丁刚。被告丁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诉被告丁刚、丁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49元,退回原告49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