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0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与被告梁川腾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贸易总公司,梁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春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忠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德怀,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副主任,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周淑芬,女,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长春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川,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西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方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与被告梁川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德怀、周淑芬,被告梁川的委托代理人方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诉称,自己拥有西安市新城区生产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的合法产权,但被告长期占用该房,原告多次要求其腾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出该房。被告梁川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表示愿同原告协商,让原告将该房出售给被告。经审理查明,新疆阿克苏地区驻西安物资公司于1993年在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局购置产权房一套,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生产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因该公司欠原告债务,2000年经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住房抵偿给了原告。原告于2003年1月23日办理了该房产权登记手续后,多次要求被告腾交该房未果,故原告于2005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出该房。庭审中,被告表示愿在庭审后和原告自行协商解决,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答复协商结果。上述事实,有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房产证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占有使用本案诉争之房,原告作为合法的产权人,要求被告腾房,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梁川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生产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腾交给原告一汽贸易总公司。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梁川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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