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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0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水与贺小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水,贺小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建水,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无业,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科,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贺小刚,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亚玲,女,汉族,1963年7月1日生,住本市雁塔区,村民。本院审理原告王建水与被告贺小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0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水撤回起诉。准许被告贺小刚撤回反诉。案件诉讼费305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案件反诉费560元,有被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